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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澜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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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据A公司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持有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项目经理部印章系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因分包合同系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判决A公司承担给付分包工程款的责任。
【案件评析】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为避免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统一刻制,以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公司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刻制。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
2、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须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3、未经公司(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得自行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不得任命分包商负责人为项目工区负责人。
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使用。
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印鉴使用记载。
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上面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7、在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印章应及时交回公司(子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待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