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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文章来源:handler    时间:2020-03-01 06-24-44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原打印的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只在一份合同上添加了该手写条款,且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尔后,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应视同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法院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案件评析】

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签订的合同页面较多时,要加盖骑缝章或者由合同签定人逐页小签。

3、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