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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澜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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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市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处理结果】
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C地法院以管辖约定无效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按照公司《合同范本》有关要求约定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为此我们应做到:
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在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的约定也无效。
3、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仲裁机构名称中都没有“市”字,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得约定某某市仲裁委员会。如,应约定武汉仲裁委员会,而不应约定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3)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5、关于约定诉讼。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对管辖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将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
6、加工定做合同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